办理分户立户业务须知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公民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户、分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私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
2、公有房屋,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提交租赁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因结婚申请立户、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办理出生落户业务须知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业务须知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公民个人收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供收养公证书);
3、被收养人的DNA鉴定报告书。
公民私自收养,又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可按省公安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私自收留收养及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通知》赣公字[2016]104号和省公安厅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操作规范(试行)》(赣公字〔2016〕66号)精神办理户口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际共同生活人或已成年无户口人员书写的共同生活情况说明,共同生活人同意落户意见;
2、派出所的调查材料;
3、派出所开展人像比对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笔录;
4、被收养人的DNA鉴定报告书;
5、民政部门出具的《无户口人员落户地址意见通知书》;
6、实际共同生活人《户口簿》、《身份证》;
7、16周岁以上人员近期1寸头像照片。
办理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业务须知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
身份号码登记表);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口补录补登业务须知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编码表等原始依据;
3、派出所的调查材料;
4、一张1寸免冠彩色相片。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业务须知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2、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
份证。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2、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参军入伍户口注销业务须知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